旅游法,众生相
2014-10-30 15:37:39
我国首部《旅游法》已经出台,随着“人在旅途”的数量逐年增加,旅游行业中出现了许多违背市场规律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当以休闲为目的的旅行变成了生成麻烦的导火索时,我们又该何去何从。
1.“零团费”吸引游客参团,强迫消费才是目的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游客,并通过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旅行社组织、接待游客,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一旦发生上述情况,游客不仅有拒绝的权利,如
果造成了金钱上的损失,还可以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天内,要求旅行社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
【链接:团队游还可以购物吗?】
难道团队游就不能购物了吗?答案是:可以的。此条规定旨在规范旅行社通过安排游客到指定购物场所收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并非禁止游客购物。游客可以在旅游中自行安排购物时间,自愿选择购物地点。
2.游客利益受损,投诉无门
旅游过程其实是一个交易的过程,前期的交易双方是游客和旅行社,旅行途中交易的双方是游客和导游,是交易就很容易产生纠纷,游客不满意或利益受损,谁来评判,谁来督促承担责任。《旅游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链接:旅游纠纷解决途径】
1.双方协商2.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3.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导游的报酬究竟谁来付?
导游这个职业因为某种原因长期被游客提防和警惕,除了提高导游的管理机制外,游客要清楚导游的角色和他的薪酬谁来支付?游客要分清楚导游服务费和小费之间的区别。《旅游法》规定导游服务费是旅行社支付给导游的劳动报酬,是旅游团费的组成部分,必须在旅游合同中列明,由旅行社向旅游者收取。而小费是游客因对导游服务很满意,自愿、额外、直接支付给导游的,所以两件事一定要区分开。
【链接:境外游“被迫”支付小费算违法吗?】
境外一些国家,因地制宜地有向导游和司机等旅游从业人员支付小费的习惯,依据旅游法中的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的原则。
4.旅行途中遭遇危险
随着安全意识的增强,人们越来越关注旅行安全,一旦遇到危险怎么办?就医需要 大量现金怎么办?谁来保证你的安全?《旅游法》规定旅游者人身遇有危险时,旅行社无力垫付紧急救助费用的,由旅行社提出申请,经对旅行社作出许可的旅游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垫付;旅行社拒不垫付的,由对旅行社作出许可的旅游主管部门决定。另外,还是建议游客在临行前为自己购买相应的保险,除了要购买旅行社责任险外,旅游意外险也是必不可少的。
【链接:增强旅游保险意识】
国人境外旅游、探亲访友、境外公干时,遭遇意外,或需要医疗救助时,保险公司提供24小时全天候、综合性的紧急救援服务以及意外、医疗、救援服务费保险保障。
为什么游客抵触团队游
当《旅游法》正式实施之后,游客可以对强制消费勇敢说:“不。”其实团队游是一种很省心的旅行方法,不需要操心机票、酒店和签证,不用做详细的旅行路线,一路都有导游为你解决问题。但是由于旅行社和导游长期无法得到游客的信任,不明消费和强迫消费现象太过严重,游客失去了信心,人们就会选择麻烦的自由行。
